消防法施行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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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條 |
各級消防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,對於政府機關、公民營事業(yè)機構之消防、救災、救護人員、車輛、船舶、航空器及裝備,得舉辦訓練及演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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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 |
本法及本細則所規(guī)定之各種書表格式,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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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條 |
本細則自發(fā)布日施行。 |
本文標簽:消防法施行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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