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(fā)文單位:香港
發(fā)布日期:1997-6-30
執(zhí)行日期:1997-6-30
賦權條文 版本日期 30/06/1997
(第179章第54條)
〔1988年4月29日〕
(本為1988年第128號法律公告)
第1條 引稱 版本日期 30/06/1997
本規(guī)則可引稱為《婚姻訴訟(費用)規(guī)則》。
(1988年制定)
第2條 繳費 版本日期 01/07/1997
附注:
具追溯力的修訂─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
在所有根據(jù)本條例提出的法律程序中,須繳付附表所指明的費用∶但如本規(guī)則沒有就任何事宜作出規(guī)定,而此等事宜在《高等法院費用規(guī)則》(第4章,附屬法例)中訂有規(guī)定,則《高等法院費用規(guī)則》所訂明的費用,須適用于根據(jù)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該等事宜。
(1988年制定。1998年第25號第2條)
第3條 付款方式 版本日期 30/06/1997
有關費用須以貼上黏貼印花方式或以現(xiàn)金繳付,如以現(xiàn)金繳付,則須以印花蓋印機在有關文件蓋上所繳款額。
(1988年制定)
附表 版本日期 01/07/1997
附注:
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─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
[第2條]
法律程序的開始等
(1996年第251號法律公告)
費用每次
1.(a)在原訴申請書或原訴傳票上蓋印;
(b)提交呈請書;
(c)提交共同申請書;(1996年第251號法律公告)
(d)將共同申請登錄在特別程序表。(1996年第251號法律公告)$630
2.附屬濟助申請
提交關于申請編定在法官席前聆訊的日期的通知書.......
移交案件或編排審訊$630
3.(a)編排審訊無抗辯訴訟.........$630
(b)編排審訊有抗辯訴訟......$1045
4.應各方的請求將案件由區(qū)域法院移交原訟法庭或由原訟法庭移交區(qū)域法院..$1045
5.(由1993年第118號法律公告廢除)
6.錄取證據(jù)
公職人員出席以呈示或證明任何紀錄或文件..........$440
7.副本及文件翻查
(a)登記處以打字形式印出的文件副本連同核證費用,每頁.............$36
(b)額外副本,每頁....$4
8.(a)登記處提供的文件影印本,每頁....$4
(b)影印本連同核證費用,每頁......$5.5
9.在文件副本蓋上法院印章......$28
10.在登記處翻查文件或檔案,每份所提述或要求翻查的文件或檔案.........$18
11. 上訴 每次$1045
(a)提交上訴通知書;
(b)編排審訊上訴案。
12. 執(zhí)行 每次$630
(a)在執(zhí)行令狀上蓋印;
(b)在規(guī)定判定債務人接受訊問的命令上蓋印;
(c)發(fā)出判決傳票。
13.訟費的評定
評定訟費單,獲準收取的款額,每$100或不足$100之數(shù)(1993年第118號法律公告)......$5
14.根據(jù)《區(qū)域法院(婚姻訴訟中的定額訟費)規(guī)則》*(第336章,附屬法例)提交選擇定額訟費通知書(1993年第118號法律公告)........$220
(1988年制定。1993年第118號法律公告;1994年第223號法律公告;1998年第25號第2條)
注:
* "《區(qū)域法院(婚姻訴訟中的定額訟費)規(guī)則》”乃“District Court (Fixed Costs in Matrimonial Causes) Rules"之譯名。










